(2017)湘0405执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蔡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某某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保37号申请人:蔡某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某某乡某某村民组。被申请人:某某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某某区某某路附***号。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唐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蔡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蔡某某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存款253545元,并由担保人颜某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蔡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存款253545元;二、查封担保人颜某所有的湘D***CW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唐玉林审 判 员 杨德新审 判 员 肖雄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万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