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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30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段永华与夏正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永华,夏正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307号原告:段永华,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告:夏正乐,男,194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原告段永华与被告夏正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段永华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永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永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计964元,由原告段永华负担。审判员  贺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