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刑初228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生于1974年12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因涉嫌危险驾驶,2017年3月14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4日16时30分,被告人李某驾驶豫P×××××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在为商水县固墙镇黄台村“春蕾幼儿园”送学生途中因严重超载被商水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查,该车核载7人,实际载客19人,超过额定乘员171.4%。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证言、书证有被告人李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庭审中被告人主动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毛秀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志涛10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