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孙德玉与王晓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玉,王晓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810号原告:孙德玉,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晓燕,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孙德玉诉被告王晓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孙德玉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德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孙德玉负担。审判员 张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倪 春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