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耀甫与李耀恩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甫,李耀恩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728民初432号 原告:李耀甫,男,汉族。 被告:李耀恩,男,汉族。 原告李耀甫与被告李耀恩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3月27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李耀甫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耀甫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昌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杨家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