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115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苏州高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李龙飞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高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李龙飞,张俊,赵乔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1154号之三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南京新地中心4202号、4203号、4204号、4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759272101。法定代表人:陈力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婷凤。被告:苏州高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凤阳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321308663E。法定代表人:赵乔。被告:李龙飞。被告:张俊。被告:赵乔。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高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李龙飞、张俊、赵乔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雅静独任审理。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以被告已将相关款项支付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计356元,保全费385元,由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宛凝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