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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115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苏州高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李龙飞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高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李龙飞,张俊,赵乔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1154号之三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南京新地中心4202号、4203号、4204号、4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759272101。法定代表人:陈力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婷凤。被告:苏州高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凤阳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321308663E。法定代表人:赵乔。被告:李龙飞。被告:张俊。被告:赵乔。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高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李龙飞、张俊、赵乔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雅静独任审理。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以被告已将相关款项支付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计356元,保全费385元,由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宛凝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