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民初5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5498南通市儿童业余体育学校与南通市城西奥林百货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儿童业余体育学校,南通市城西奥林百货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5498号原告:南通市儿童业余体育学校,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健康路64号。法定代表人:徐晓勇,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祖荣,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磊,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城西奥林百货店,住所地南通市健康公寓5幢301附21车库。经营者:邵颖。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华,北京市惠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儿童业余体育学校与被告南通市城西奥林百货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儿童业余体育学校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儿童业余体育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9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市儿童业余体育学校负担。审 判 长 曹卫华审 判 员 周继鹏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枫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