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68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智与朱启汶,李皓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李一幸,程秀娟,李皓,朱启汶,彭泽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6888号之一原告:李智,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重庆盾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学安,重庆盾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一幸,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程秀娟,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李皓,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朱启汶,女,195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彭泽倩,女,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智与被告李一幸、程秀娟、李皓、朱启汶、彭泽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2元,由原告李智负担。审 判 长 江 英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