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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卓、朱增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卓,朱增博,蒋宇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27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卓,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香江印制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宝,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龙,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增博,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宇萌,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满族,天津广播电视台记者,住天津市西青区。上诉人陈卓因与被上诉人朱增博、蒋宇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卓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卓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卓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976元,减半收取5488元,由上诉人陈卓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武强审 判 员  李 权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孔娇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