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02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赖美燕、吴开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美燕,吴开顺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02刑初24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美燕,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开顺,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月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美燕、吴开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白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美燕、吴开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3日至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赖美燕、吴开顺先后发起1000元下标的民间互助会计二场,吸收黄某、吴某等会员共计91人次入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563715元(币种,下同)。2014年9月,被告人赖美燕、吴开顺因个人无力承担会款而倒会,造成报案的9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78480元。案发后,被告人赖美燕、吴开顺与报案会员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报案会员的谅解。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赖美燕在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政府门口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2016年1月6日,被告人吴开顺主动到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赖美燕、吴开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以民间互助会的方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563715元,数额巨大,且造成会员经济损失达1784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赖美燕、吴开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3日、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赖美燕、吴开顺以民间互助会形式,先后发起1000元下标会二场,吸收黄某、吴某等会员计91人次入会,至2014年9月倒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1563715元,造成报案的9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计178480元。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赖美燕在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政府门口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2016年1月6日,被告人吴开顺主动到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赖美燕、吴开顺与报案会员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取得报案会员的谅解,其已陆续还款4382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赖美燕、吴开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吴某等9名证人的证言、互助会会单、会款计算表、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德建专审字(2016)第217号专项审计报告、房屋登记信息证明、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抓破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赖美燕、吴开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美燕、吴开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156371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开顺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赖美燕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已与报案会员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报案会员的谅解,亦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赖美燕、吴开顺具有悔罪表现,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基本具备,对被告人吴开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赖美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第一款、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美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吴开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小连人民陪审员  林 雯人民陪审员  张春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阮梦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