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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某诉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805号原告赵某,男,汉族。被告赵某,男,汉族。我院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秦鹏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海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