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催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民催字第47号申请人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16号。法定代表人金敖大。申请人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1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赛迪热工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重庆银行文化宫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26日,到期日为:2017年3月26日,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圆整,票号为313000522662XXXX号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请求重庆银行文化宫支行营业部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濯非审判员 刘之华审判员 袁向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穆金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