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于浩与李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浩,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547号申请执行人:于浩,男,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执行人:李华,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于浩与被执行人李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532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华未履行法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华返还垫付款14840.6元,承担受理费、保全费265元和执行费12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华及其妻子管木根在银行有存款,此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李华及其妻子管木根的银行存款15232.6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程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