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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4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和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白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和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白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4009号原告北京和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涛。委托代理人林晨被告白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和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白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和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和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和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仲曦阳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孝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