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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宅基社区股份合作社与苏州东君橡胶机械厂、陆凤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宅基社区股份合作社,苏州东君橡胶机械厂,陆凤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7执异6号案外人:扬中市爱业橡胶制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经济开发区福源村。经营者:赵玲凤。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宅基社区股份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宅基村3组。负责人:周健。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天舒、陆敏彪,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东君橡胶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宅基村*组。投资人:陆凤兴。被执行人:陆凤兴,男,195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宅基社区股份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苏州东君橡胶机械厂、陆凤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即(2016)苏0507执3602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扬中市爱业橡胶制品经营部于2017年3月10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其后,案外人扬中市爱业橡胶制品经营部又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异议。本院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扬中市爱业橡胶制品经营部自愿撤回其对该执行的异议,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扬中市爱业橡胶制品经营部撤回本案的异议申请。审 判 长  乔宁宁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