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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4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江陵县彩潮超市、邹中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陵县彩潮超市,邹中林,蒋四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4执70号申请执行人江陵县彩潮超市。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76号。经营者:聂志军。被执行人邹中林,曾用名邹传飞,男,1979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被执行人蒋四兰,曾用名蒋士兰,女,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陵县彩潮超市与被执行人邹中林、蒋四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邹中林、蒋四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中林、蒋四兰在金融部门的存款7050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志红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范信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