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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通化县柏旭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罗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县柏旭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罗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90号原告:通化县柏旭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珏岐,经理。委托代理人:鞠文华,吉林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伟,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通化县柏旭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通化县柏旭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鞠文华、被告罗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化县柏旭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偿还原告欠款8.5万元及利息;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原告委托被告代理部分广告业务,被告在办理阳光亿城和江达米业广告业务中,因部分合同未实际履行等原因,双方形成欠款,原、被告于2015年5月27日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在2015年6月份支付2万元,其余款项从7月1日起,每月支付1万元至偿清时止。被告没有依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过多次催要和对账,被告罗伟承认欠款8.5万元并于2016年4月5日出具欠据,欠款8.5万元,但至今未给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有聘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同时约定合同期满时,如任何一方不再续订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合同同时约定了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主张的欠款发生在被告履行职务期间,此时原、被告间存在着行政隶属关系,被告接受原告管理,服从其安排,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而民法规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纠纷不属民法调整范畴,非民事案件主管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原告的诉讼无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通化县柏旭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4.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