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刑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玉芝对赵丹抢劫一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刑申50号王玉芝:你因赵丹抢劫一案,对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刑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对赵丹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王玉芝的主要申诉理由是,原审被告人赵丹与同案犯张某(已判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当,赵丹具有投案自首、犯罪时刚满18周岁等从轻、减轻情节,张某已经原审法院生效判决判处缓刑,对赵丹的量刑应比照同案犯张某判处相当的刑罚,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对赵丹量刑过重。经查,赵丹与张某于2000年10月20日晚经合谋,持械抢劫了被害人王某的出租车及手机等财物,所抢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案发后,赵丹外逃,张某则于2000年10月23日在其父亲带领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自首,且能积极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抓获销赃人员并及时追缴了赃车,有立功表现。案发时,张某尚未成年,赵丹已成年。可见,张某比赵丹具有更多的从宽量刑情节。另查明,张某于2001年被依法定罪量刑,相关生效裁判已执行完毕。而赵丹外逃多年后于2014年10月9日投案自首。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犯罪预备阶段赵丹提出抢台车其可以销赃并由其提供犯罪工具,在犯罪实施阶段由其实行捆绑行为并由其驾驶所抢劫车辆,犯罪既遂后其又独自销赃,故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并在量刑时考虑了赵丹具有自首及认罪态度好等从宽情节。一审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赵丹主刑有期徒刑十年。赵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赵丹及同案犯张某的供述,系二人共同协商抢台车用以抵押借款,并由赵丹提供犯罪工具,抢到出租车后由赵丹销赃,虽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赵丹所起作用相对较大”,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并无不当。故申诉人王玉芝提出的上述申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且于法无据,其在本次申诉过程中亦未提出新证据支持其申诉理由,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裁判应予维持。希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息诉服判。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