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邱某某诉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639号原告邱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峰,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楚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7年4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审判员 王帅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展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