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3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李福喜与刘莎白、曾洪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喜,曾洪猛,刘莎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3390号原告:李福喜,男,1949年4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铭,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洪猛,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莎白,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李福喜与被告曾洪猛、���莎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李福喜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福喜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喜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福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龙艾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