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家全与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湖北天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全,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湖北天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刘家全,住开封县。被执行人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湖北天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纱帽正街142号。本院在执行刘家全申请执行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李淑芳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邵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