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举清、雷德香、许继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举清,雷德香,许继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120号原告: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宜昌市远安县鸣凤大道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606613884。法定代表人秦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阳,系该公司特殊资产经营部经理。被告:赵举清,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雷德香,女,1956年5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许继凤,女,1989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告赵举清、雷德香、许继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家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