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3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3民初88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李浩,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1974年11月2日生,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会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