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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3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3民初88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李浩,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1974年11月2日生,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会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