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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辉与刘向东、杨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刘向东,杨颖,陈辉,刘向东,杨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民初3173号原告:陈辉,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迎,男,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临沂朱保中学教师,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刘向东,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被告:杨颖,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辉与被告刘向东、杨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迎,被告杨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向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向东在兰山区义堂镇朱保中学任职期间,以急需用钱为由,要求原告借款6万元,因原告无款,便找到黄龙江说明情况后,用其账户在2016年11月12日转入刘向东提供的账户6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杨颖在借款发生时与刘向东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诉讼请求。被告刘向东未答辩。被告杨颖辩称:一、我对该笔借款不知情,该笔款项也未用于共同家庭开支。根据我掌握的情况,该笔款项实际由刘向东用于赌博网站赌博。二、原告陈辉与被告刘向东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应根据原告举证情况认定。原告陈辉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以案外人黄龙江的名义于2016年11月12日向被告刘向东账户转款6万元;证据二、原、被告短信聊天记录三份,用以证明原告向刘向东催要借款的事实。被告刘向东未出庭质证,但其在2017年4月1日到本院义堂法庭提交纸质说明,认可上述借款。被告杨颖对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所体现的借款不知情,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对证据一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无法证实原告与刘向东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不排除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对于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不能作为有效证明使用,即便存在该借款,也无法确认原告与案外人黄龙江谁系该款项的真实债权人。被告刘向东未提交证据。被告杨颖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被告刘向东尾号为4992建行卡的流水明细,该证据系刘向东向兰山法庭提交,杨颖自兰山法庭复印而来,用以证明被告刘向东自2016年1月1日至12月21日期间银行流水情况。证据二、支付宝明细一组,该证据系刘向东向兰山法庭提交,杨颖自兰山法庭复印而来,用以证明被告刘向东自2016年1月1日至12月21日期间支付宝流水情况。证据三、临沂市沂蒙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一份,该证据系刘向东向兰山法庭提交,杨颖自兰山法庭复印而来,用以证明被告刘向东将其所有的银行卡内的款项汇至赌博网站的事实。证据四、聊天记录两份(U盘及屏幕截图),第一份聊天记录系杨颖于2017年3月份与中宝博网站客服代表聊天内容;第二份聊天记录系被告刘向东与该网站客服代表的聊天内容,结合证据一、二汇款时间及其汇款金额均相互印证,综合证实被告刘向东汇款给阮东平、陈婷婷的款项实际就是进入中宝博赌博网站的账户。证据五、网站投注规则介绍一份(光盘及其文字摘抄),该份证据来源于中宝博网站中投注规则的介绍,该份证据可以证实中宝博网站存在赛果、彩排、滚球、六合彩等赌博项目,尤其是在网站上介绍联盟方案时,其更是明确表示其是博彩网站,该份证据与证据二公证书的部分内容重复,两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证实该网站上系赌博网站。原告陈辉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起诉杨颖是因为借款时她与刘向东是夫妻关系,被告杨颖应承担还款责任。2017年4月1日上午,被告刘向东提交《关于在义堂法庭民间借贷案的说明》。内容为:“涉及本人借符秀东2万元、韦春晖5万元、周正玉3万元、周春迎17万元、陈辉6万元,无论是本人出借还是通过别人汇款,我所借款都属实。本人通过朋友同事在焦虑与不理智状态的情况下全部用于网络博彩。本人所借款项,我会在力所能及时分期分批进行偿还,在此向出借人表示诚挚的歉意”。结合庭审调查、被告刘向东作出的书面说明及经本院审查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1.被告刘向东在2015年-2016年间,向包括原告在内的众多朋友、同事、同学借款,款项支付方式或由刘向东直接出示借条或由出借人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在所借款项到位后,被告刘向东向境外网站中宝博娱乐城注资博彩。由于刘向东深陷其中不能自拔造成巨额亏损,导致包括原告出借款在内的众多债权人的权益未能获偿。在刘向东缺勤上班联系不到后,多家债权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2.2016年11月12日,被告刘向东向原告陈辉借款6万元,原告陈辉通过黄龙江的银行账户向刘向东提供的账户转款6万元,该借款迄今未获清偿;3.被告杨颖主张其对借款不知情,被告刘向东在提交书面说明时表述为博彩,原告陈辉未提交证据证明杨颖对借款知情且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4.庭审时,原告不再主张利息;5.2016年12月2日,被告刘向东、杨颖在临沂市兰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贷事实,原告陈辉提交付款凭证加以证明且被告刘向东认可债务,故本院予以确认。在原告主张权利时,借款人刘向东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庭审时不再主张利息,属于自主处分实体权利,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杨颖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认定刘向东借款后,将大量资金用于网络博彩。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杨颖对借款知情与刘向东形成举债合意,或者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原告陈辉基于出借时杨颖与借款人刘向东系夫妻关系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不符合法律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向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向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辉借款6万元;二、驳回原告陈辉要求被告杨颖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70元,由被告刘向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乃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齐海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