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隆正明、黄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正明,黄忠明,李晓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005号申请人:隆正明,男,汉族,1962年2月6日生,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黄忠明,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生,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李晓阳,女,汉族,1970年10月21日生,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隆正明与被申请人黄忠明、李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忠明、李晓阳所有的价值7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提供了申请人隆正明所有的位于东兴区兴隆路27号混合结构的房屋一套(内江市房权证房监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隆正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忠明、李晓阳所有的价值7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皎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