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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钱宇强与沈阳金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宇强,沈阳金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民初3414号原告:钱宇强,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金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79号B1005室。法定代表人:陈明红。原告钱宇强与被告沈阳金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钱宇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金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钱宇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2,576.56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7日,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因原告在公司期间的报销费用及补助被告未付清,且现已到还款日期,被告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支付,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沈阳金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钱宇强与沈阳中科江南软件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沈阳金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7月1日、2015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两份,约定原告从事技术工作,合同期限分别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1月30日原告离职,在职期间被告沈阳金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钱宇强报销款及暂扣工资19,266.80元、省外餐补及设备补助3,309.76元,经双方核对后被告共欠原告22,576.56元。2017年2月14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支付2013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所拖欠的费用,其中报销及暂扣工资19,266.80元,省外餐补及设备补助3,309.76元,共计22,576.56元。”该委于2017年2月15日以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为由作出沈和劳人仲不字[2017]16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讼来院。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沈阳金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所述的相关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钱宇强任职被告沈阳金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期间,发生报销款、暂扣工资、设备补助及餐补等费用,该笔费用已经被告确认,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阳金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钱宇强22,576.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沈阳金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