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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630号原告张某,男、1965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金家镇二小屯村*组。被告吕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头道镇西四海村。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代理审判员  胡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明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