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630号原告张某,男、1965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金家镇二小屯村*组。被告吕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头道镇西四海村。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代理审判员 胡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明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