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明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423号原告: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法定代表人:王春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超,男,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明华,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住宁安市。原告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海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艳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