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江苏征程建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漯河市腾耀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郭亚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征程建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漯河市腾耀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郭亚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462号原告:江苏征程建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丹凤路46号。法定代表人:俞加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清友,海安县隆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漯河市腾耀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康。被告:郭亚萍,女,汉族,1981年3月18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本院审理原告江苏征程建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腾耀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郭亚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征程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后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征程建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60元,减半收取5430元,由原告江苏征程建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广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卓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