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7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米万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万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7财保92号申请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法定代表人:白林金,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该行风险资产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米万斗,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申请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米万斗的银行存款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房屋一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对申请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造成经济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米万斗的银行存款5000元;二、查封申请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平武县龙安镇人民西路房屋一幢(房屋所有权号:平房权证县建委字第0**号)。案件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任光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彭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