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沈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沈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2375号原告:许某某,女。被告:沈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沈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623181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达成铁艺、涂料工程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的位于辽中县某某小区进行施工,工程总价款68318元,(有被告法人签名的情况说明为证),工程结束后,被告在2014年9月份付款6万元,尚欠623181元。被告于2013年将两套自建商品房顶给原告,但因顶账房被被告抵押给银行��原告无法取得产权,故诉至法院,请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并承担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而原告提供的“情况说明”中显示某某工程系范某某承包,开发公司系与范某某协商工程款的给付问题,原告并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主体,故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32元退还给原告许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孔 斯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