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冬云、张承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冯冬云,张承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287号原告: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凡文,董事长。被告:冯冬云,女,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承森,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冬云、张承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碧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舒蒙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