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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8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董正伟与刘澜波、刘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正伟,刘澜波,刘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826号之一申请人:董正伟,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7103180721,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淮河路365号淮河小区29栋5单元502室。被执行人:刘澜波,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6811172314,汉族,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干警,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2-36号2单元502室。被执行人:刘丹,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6601175522,汉族,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干警,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2-36号2单元502室。本院在执行刘澜波、刘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澜波、刘丹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澜波、刘丹在银行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晓冬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昭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