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8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董正伟与刘澜波、刘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正伟,刘澜波,刘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826号之一申请人:董正伟,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7103180721,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淮河路365号淮河小区29栋5单元502室。被执行人:刘澜波,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6811172314,汉族,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干警,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2-36号2单元502室。被执行人:刘丹,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6601175522,汉族,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干警,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2-36号2单元502室。本院在执行刘澜波、刘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澜波、刘丹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澜波、刘丹在银行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晓冬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昭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