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西丽友与赵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丽友,赵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2677号原告:西丽友,个体业户,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赵闯,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丽友与被告赵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丽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丽友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钥人民陪审员 韩丹& # xB;人民陪审员 赵 淑 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柳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