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进全、姜东、果崇军诉被告孙建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全,姜东,张金贵,果崇军,孙建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488号原告:李进全,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原告:姜东,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原告:张金贵,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原告:果崇军,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身份证号;×××。被告:孙建军,男,自然状况不详,住齐齐哈尔市。原告李进全、姜东、张金贵、果崇军与被告孙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进全、姜东、张金贵、果崇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四原告的劳务费81,6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8日,被告孙建军在内蒙古包头市承揽了地质钻探工程,被告雇佣四原告出劳务,约定每天每人工资120元,一个月最低保底3600元。工程结束后,被告孙建军给付四原告劳务费每人6000.00元,尚欠四原告劳务费81,6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原告起诉被告孙建军拖欠劳务费,但未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且无法提供被告其他联系方式。现法院无法对被告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进全、姜东、张金贵、果崇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大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禹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