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汝州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卢冰冰、葛红岩、芦红亮、王志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冰冰,葛红岩,芦红亮,王志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123号申请执行人:汝州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卢战国。被执行人:卢冰冰,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葛红岩,女,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芦红亮,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志豪,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汝州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卢冰冰、葛红岩、芦红亮、王志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2524-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解除对卢冰冰在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71000元的冻结,已解除对葛红岩在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14085元的冻结,已解除对汝州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85085元的冻结。(2017)豫0482民初2524-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