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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22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平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2271-1号原告:陈平,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XX,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陈平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皖0102民初22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XX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688号(房地权证:合瑶812000xx**)。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并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陈平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陈平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二、解除对被告XX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688号(房地权证:合瑶812000xx**)的查封;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保全费950元,合计1425元,由原告陈平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