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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5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许鸿艺、蔡端端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鸿艺,蔡端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57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鸿艺,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蔡端端,女,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鸿艺与被执行人蔡端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民初234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蔡端端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许鸿艺款项87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蔡端端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蔡端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蔡端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蔡端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蔡端端尚有款项87000元及利息未支付。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许鸿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彦伟审 判 员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许雅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