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建平、李家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平,李家亮,黄胜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异5号异议人刘建平,男,1984年2月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申请执行人李家亮,男,1986年1月生,汉族,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黄胜勇,男,1986年1月生,汉族,住石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家亮与被执行人刘建平、黄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2017年3月23日异议人刘建平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建平称:异议人向申请执行人李家亮借款本金50万元属实。借款后异议人于2014年7月24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银行转账偿还借款共计人民币517500元,有银行转账凭条为证。因客观原因,庭审时异议人无法及时向法庭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异议人认为已履行完偿还义务,请求终止对异议人房屋的拍卖。本院查明:2016年7月14日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家亮与被执行人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6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李家亮要求拍卖被执行人刘建平位于的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西侧××小区××楼××室的房屋,本院作出(2016)赣0721执457号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刘建平的房屋。本院认为,异议人刘建平认为在借款后已经还清借款,只是庭审时因客观原因没有及时提供证据,对于案件实体问题,异议人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异议人提出终止拍卖房屋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与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刘建平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谢 明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赖敏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聂翠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