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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斌与徐艳松、喻燕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徐艳松,喻燕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656号原告:王斌,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徐艳松,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喻燕蓉,女,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与被告徐艳松、喻燕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6元,由王斌负担。审判员  张秀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