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斌与徐艳松、喻燕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徐艳松,喻燕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656号原告:王斌,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徐艳松,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喻燕蓉,女,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与被告徐艳松、喻燕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6元,由王斌负担。审判员 张秀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