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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军与朱向东、陈盼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朱向东,陈盼盼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85号原告:张军,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朱向东,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陈盼盼,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原告张军诉被告朱向东、陈盼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张凤卉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