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军与朱向东、陈盼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朱向东,陈盼盼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85号原告:张军,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朱向东,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陈盼盼,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原告张军诉被告朱向东、陈盼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张凤卉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