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马启兵与邹武双、吴明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启兵,邹武双,吴明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280号申请执行人:马启兵,男,194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邹武双,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吴明群,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马启兵与邹武双、吴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标的33000元及利息,诉讼费6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银行、房屋管理所、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邹武双、吴明群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练祥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樊耀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