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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苏国强与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国强,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505号原告:苏国强,男,汉族,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负责人:韩诗雨。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国强诉被告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因此,原告苏国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国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苏国强负担。审判员  何白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傅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