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辖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林致旺、林清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致旺,林清布,林清衣,林莲花,林秋生,林金钗,林正芳,林元山,林秀利,冯国良,林爱群,林训图,林金菊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辖终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致旺,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清布,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清衣,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莲花,女,193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原审被告:林秋生,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原审被告:林金钗,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原审被告:林正芳,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原审被告:林元山,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原审被告:林秀利,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原审被告:冯国良,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原审被告:林爱群,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原审被告:林训图,男,194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原审被告:林金菊,女,194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上诉人林致旺因与被上诉人林清布、林清衣、林莲花、原审被告林秋生、林金钗、林正芳、林元山、林秀利、冯国良、林爱群、林训图、林金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6)闽0322民初62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致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福建省永泰县,本案应由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林清布、林清衣、林莲花、原审被告林秋生、林金钗、林正芳、林元山、林秀利、冯国良、林爱群、林训图、林金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福建省仙游县,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进行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翁祖青审 判 员 李 章代理审判员 谢晓荔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晓芝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