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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朱集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袁有运与袁来书、袁汝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有运,袁来书,袁汝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朱集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袁有运,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元湘云,男,195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习海,襄阳市襄州区大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来书,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严,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汝点,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袁有运与被告袁来书、袁汝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袁有运与被告袁来书的主体资格均存在缺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有运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