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972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邓俭侦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俭侦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69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俭侦,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东莞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俭侦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智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俭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3日,被告人邓俭侦在东莞市长安镇交通银行东莞分行申请办理了尾号四位为XXX8的万事达沃尔玛信用卡。期间,邓俭侦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继续使用该卡进行恶意透支消费,截至2014年4月2日,邓俭侦共透支信用卡37875.78元,其中,本金25810元,利息11124.84元,滞纳金为940.94元。自2012年6月4日开始,银行316次向邓俭侦催收欠款,但邓俭侦一直没还款,还改变联系方式以逃避银行催收。2016年11月22日1时许,公安机关获悉于2016年11月20日在虎门镇沙角滨沙大街四十五巷X号因吸毒被抓获的邓俭侦是网上追逃人员,遂带回审查。以上事实,被告人邓俭侦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俭侦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被告人邓俭侦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被告人邓俭侦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邓俭侦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被告人邓俭侦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俭侦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茂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小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