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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民初3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周俊与赵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赵泽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01民初3584号原告:周俊,女,汉族,47岁。被告:赵泽琼,女,汉族,49岁。(缺席审理)。原告周俊诉被告赵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强、阿苏嘉佳、代理审判员茅红兵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泽琼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27日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5月27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并出具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7月26日,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被告赵泽琼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借条1张,证明双方借贷关系,以及该笔借款金额(30000元)和归还期限(2014年7月26日);第二组证据:西昌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证明、西昌市府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各1份,证明赵泽琼已不在x街x号附x号居住。以上两组证据均符合证据特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7日被告赵泽琼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并向原告周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还款期限为2014年7月26日,双方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此款未果,原告故于2016年7月25日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依法向被告赵泽琼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赵泽琼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赵泽琼向原告周俊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赵泽琼应当按借条清偿该债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该笔借款的利息从2014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泽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俊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4年7月26日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被告赵泽琼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以上义务时径直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 判 长 罗  强审 判 员 阿苏嘉佳代理审判员 茅 红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俐附:本判决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