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13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秋菊、庞杰伟与孙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菊,庞杰伟,孙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3928号原告(反诉被告):王秋菊,女,1982年8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反诉被告):庞杰伟,男,1981年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平,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孙俊,男,198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圣合,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秋菊、庞杰伟诉被告孙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及反诉原告孙俊诉反诉被告王秋菊、庞杰伟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反诉。原告王秋菊、庞杰伟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反诉原告孙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秋菊、庞杰伟撤回本诉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孙俊撤回反诉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本诉原告王秋菊、庞杰伟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孙俊负担。审判员 杨爱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苏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