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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15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崔燕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加东、刘世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燕秦,吴加东,刘世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5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燕秦,男,汉族,1952年7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中油集团延安分公司退休工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嘉岭路。被执行人吴加东,男,汉族,1964年2月1日出生,文盲,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燕沟南城一品小区。被执行人刘世丽,女,汉族,1964年8月2日出生,文盲,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燕沟南城一品小区。崔燕秦申请执行吴加东、刘世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0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加东、刘世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加东、刘世丽向申请人崔燕秦支付8108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13.5元和执行费111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加东、刘世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