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诉李某某、岳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李某某,岳某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2544号原告: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25301200310124251。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职务:主任。地址:官渡区民航路1号东来大厦十八楼C。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洪,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某某,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告:岳某某,女,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原告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诉李某某、岳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岳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李某某、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周永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宇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