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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诉李某某、岳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李某某,岳某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2544号原告: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25301200310124251。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职务:主任。地址:官渡区民航路1号东来大厦十八楼C。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洪,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某某,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告:岳某某,女,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原告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诉李某某、岳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岳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李某某、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周永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宇琪 来源: